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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怎么样?
2022-05-23

1.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,并应结合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,人员、车辆的通行方式及活动区间,由外至内进行周界、出入口、通道、区域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。

2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对防范区域的人员、车辆等进行感知、探测及数据采集,并应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、入侵报警、联动控制、管理监控等应用。

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以下应用要求:

1) 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独立应用、本地联动应用、本地集成应用;

2) 防护区域(防护目标)的本地智能应用、本地数据采集;

3) 系统运行状态的本地数据采集(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)等,其中前端设备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的经度、纬度定位精度应不小于 1/100000

 

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,并应结合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,人员、车辆的通行方式及活动区间,由外至内进行周界、出入口、通道、区域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。

2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对防范区域的人员、车辆等进行感知、探测及数据采集,并应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、入侵报警、联动控制、管理监控等应用。

3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以下应用要求:

1) 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独立应用、本地联动应用、本地集成应用;

2) 防护区域(防护目标)的本地智能应用、本地数据采集;

3) 系统运行状态的本地数据采集(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)等,其中前端设备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的经度、纬度定位精度应不小于 1/100000。

4 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

4.1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:

1) 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20°,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不大于 30°,与监控目标的倾斜角宜不大于 45°;

2) 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在 2.2m 至 2.8m 之间,监控目标的宽度宜不大于 5m;

DB 31/T 294-2018

3) 摄像机工作时,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,且人脸抓拍区域环境照度不低于 100lx,人脸表面光线应均匀。

4.2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:

1) 应对监视画面中遮挡率不小于 30%、侧视率不小于 20%的人脸进行自动连续捕捉、跟踪,并应自动抓拍最清晰的人脸图片;同一监视画面同时捕捉、跟踪、抓拍的人脸数量应不小于 8 个;抓拍图片人脸两眼间距最低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60 像素;标准环境下,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 99%,检出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;

2) 应具备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、获取位置、地理信息、特征信息等数据的采集、标识、展示和存储的设置功能;

3) 应能从人脸抓拍图片及获取人脸图像中ᨀ取人脸特征,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,生成相似度值,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、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、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、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,并应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、人脸图像及关联信息;

4) 应支持经授权在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、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的手动添加、编辑和标识;应具有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、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的加密导入功能;

5) 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的能力应不小于 50000 人,比对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,系统识别比对非人脸库误报率应不大于 5%,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漏报率应不大于 5%;

6) 应支持经授权以人脸、时间、位置、特征等数据的检索和统计,人脸抓拍图片及数据的检索时间应不大于 1s;

7)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满足 GB/T 31488、GA/T 922.2、GA/T 1334 的要求及本市相关规定。

4.3 系统在小区宽度 4m 及以上消防通道、非封闭小区住宅楼栋周边所采用的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,应能实现运动目标检测、遗留物检测、物体移除检测、拌线检测、入侵检测、逆行检测、徘徊检测、流量统计、密度检测、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、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,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/T 30147 的要求。

4.4 系统图像显示终端除满足 4.2.7 的规定外,还应能对重点图像(如:出入口等)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、对联动或抓拍图像进行联动监视、对智能分析图像进行预警监视,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应支 持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显示。

4.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。

4.6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全景抓拍、人脸抓拍、车牌抓拍、报警联动、智能分析、识读联动等事件

的关联部位、生成时间、触发类型、数据/图片、人员类型、住户类型、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,并应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。

4.7 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满足 4.2 的要求。DB 31/T 294-2018

5 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

5.1 小区人行、非机动车的主出入口,应双向配置含人脸、指纹等生物识别、手机感应识别的识读、比对、认证及控制设备。

5.2 人脸、指纹等生物识别应具有活体检测功能,识别率应不小于 85%,人脸识别距离应在 300mm至 800mm 之间;手机感应功能(如:蓝牙、NFC 等)识别率应不小于 99%,识别距离应不大于 1m。识别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。

5.3 人脸比对采集、来访人员身份人像数据采集应具有脸部抓拍、人脸比对、自动认证等功能,其技术要求除满足 GA/T 1093 的要求外,还应符合“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”的相关规定。

5.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,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,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住户对讲智能终端对讲、访客二维码识别等功能。

5.5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人员的出入部位、出入时间、识读方式、数据/图片、人员类型、住户类型、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,并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。

5.6 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还应满足 4.3 的要求。

6 智能停车库(场)管理系统

6.1 系统应具有车辆智能识别功能,日间识别率应不小于 98%,夜间识别率应不小于 95%。识别平

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。

6.2 系统应具备计费自动结算管理功能,应支持主流第三方支付(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联等),应支

持无感支付、扫码支付、面对面支付等形式,并应支持税控发票机开具电子发票。

6.3 停车库(场)管理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,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数据管理功能,并应支持通过互联网以中间数据库交互模式、文件传输模式接入“智能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”、“上海停车”APP 等应用系统。

6.4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车辆的出入部位、出入时间、牌照/车型、数据/图片(含全景)、人员类型、住户类型、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,并应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。

6.5 智能停车库(场)管理系统还应满足 4.4 的要求。

7 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

7.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,住户报警系统宜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,并应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住户移动智能终端的报警显示、信息查询等功能。

7.2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入侵报警、紧急报警和紧急求助报警的报警区域、报警时间、报警类型、防区类型、人员类型、住户类型、关联对象、处置人员、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, 并应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。

7.3 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还应满足 4.5 的要求。DB 31/T 294-2018

8 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

8.1 系统应具有确定或证实在岗保安人数,并应即时上传上/下岗签到记录功能,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、地点位置外,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、所属专业派遣公司、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信息等。

8.2 系统应即时推送在岗保安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,并应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。

8.3 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还应满足 4.6 的要求。

9 系统应即时将系统运行状态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、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等,推送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。

10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,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。

1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。